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锡市碳中和产业健康、有序、协同发展,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章程》,制定本自律规范。
第二条 本自律规范适用于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所有会员单位,包括从事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绿色制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碳汇、绿色金融、碳管理咨询、认证核查、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等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科研机构。
第三条 促进会会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市场交易、咨询服务等活动,应自觉遵守本自律规范,恪守商业道德,维护行业声誉,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约、创新协作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碳排放管理、市场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 绿色发展原则: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己任,致力于开发和应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及解决方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六条 诚信经营原则:坚持诚实信用,杜绝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在项目招投标、技术推广、产品服务销售、碳资产开发与交易等活动中,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信守合同承诺。
第七条 公平竞争原则:尊重市场规则,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恶意压价、串通投标、诋毁同行,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市场壁垒。
第八条 创新驱动原则: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任何形式的侵权和剽窃行为。
第九条 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共享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协作,共同应对挑战,推动无锡碳中和产业集群化、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社会责任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并努力减少自身运营及产品服务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主动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生产经营与市场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服务过程符合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在提供技术、产品或服务时,应客观、科学地说明其减碳原理、能效水平、减排效果等技术经济指标,避免夸大或误导性宣传。对涉及碳排放核算、核查、认证等服务,应确保方法科学、数据真实、过程严谨、结论公正。
第十三条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场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杜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发(如CCER、CCER等碳减排项目)中,应确保项目符合方法学要求,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杜绝数据造假。
第十五条 加强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在合作中知悉的其他会员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敏感信息。
第二节 行业协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调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建议、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会员间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供需对接等合作,支持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第十八条 在发生行业性争议或纠纷时,鼓励优先通过促进会调解或行业内部协商机制解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发表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言论,不参与有损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节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推广中,应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放与合作创新,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推动技术许可、转让与合作,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如实宣传自身的技术创新成果,不将未经充分验证的技术或概念进行商业化炒作。
第四章 监督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设立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自律规范的宣传、推进、监督与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遵守本规范,并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的违反本规范行为向促进会自律监督委员会进行实名反映或投诉。投诉应提供具体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自律监督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发现违规线索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当事各方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对经查实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促进会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1. 口头提醒或警告;
2. 书面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3. 在会员内部通报批评;
4. 暂停其会员资格一定期限;
5. 取消其会员资格;
6. 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在行业自律和绿色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可予以通报表扬、宣传表彰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