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 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的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一般单位会员年度会费3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0000元;
(四)副会长会员单位年度会费30000元。
第四条 缴费方式
(一)新入会单位会员收到同意入会通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二)因故不能缴纳会费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酌情减免;
(三)单位会员可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或现金缴付等方式缴纳会费;
(五)年度会费于当年10月31日前汇缴促进会秘书处,促进会秘书处在收到汇款后,及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本会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并积极给予本会多形式资助和经费捐赠,对给予资助、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布致谢。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应按时缴纳。对无故长期欠缴和不缴会费的会员,经促进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宣布除名,如属常务理事或理事的,同时取消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坚持“面向会员、合理支出”的原则。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会议费开支。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的开支。
(三)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四)本会秘书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车辆和必要设备的购置支出。
(五)促进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维护费用、编印业务信息、资料、购置图书、报刊等费用。
(六)组织召开本会年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发布会以及开展其他各类活动的开支。
(七)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