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和促进本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章程》、《无锡市碳中和产业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与范围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本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其管理范围包括:
1.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另行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3. 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本会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数据库、社会声誉等。
4. 对外投资:本会依法进行的股权、债权等投资。
5. 其他资产:受托代理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规范管理,权责明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和使用责任人。
2. 安全完整,注重效益: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信息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 合理配置,物尽其用:优化资产配置,避免闲置浪费,充分发挥资产功能。
4. 账实相符,动态监管:建立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实施动态化管理。
5. 程序合规,处置有序: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是本会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1. 审议批准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方案。
2. 监督本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 审议批准年度资产清查报告。
第五条 监事的职责
监事是本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
1. 监督检查本会资产管理情况。
2. 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3. 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行为提出监督意见。
第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
秘书处是本会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
1. 组织制定并执行具体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流程。
2. 负责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建立并维护资产总台账。
3. 组织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与报告工作。
4. 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处置申请,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5. 协调、监督各部门的资产使用与保管工作。
第七条 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的职责:
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资产管理员是该部门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
1. 建立并维护本部门资产明细台账。
2. 负责部门内资产的申领、使用、保管、维护及内部调拨。
3. 配合秘书处完成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4. 提出本部门资产的处置或维修申请。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购置
第八条 配置原则
资产配置应遵循“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共享共用”的原则,优先通过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应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购置程序
1. 申请: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注明资产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购置理由及可行性说明。
2. 审核:秘书处根据预算、资产存量及配置标准进行审核。
3. 审批:按照本会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4. 采购:根据本会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达到一定金额的,应执行比价、询价或招标程序。
5. 验收与入库:资产送达后,由秘书处会同使用部门、采购人员依据合同或清单进行验收,填写《资产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入库和财务报销手续,同步更新资产台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登记与领用
所有资产均需录入资产管理系统或台账,赋予唯一标识(如标签、编号)。资产领用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明确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保管与维护
1. 资产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资产,确保其安全、完整。
2. 建立资产维护保养制度,对专用设备等制定操作规程,定期维护,确保良好运行状态。
3. 资产不得私自外借、出租、抵押或为外单位担保。确需外借的,须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批准。
第十二条 内部调拨
因工作需要,资产在不同部门间调拨,须由调出、调入部门及秘书处共同确认,办理《资产内部调拨单》,并更新资产台账信息。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报废
第十三条 处置范围
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 处置原则与审批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资产处置必须履行申请、技术鉴定、评估(必要时)、审核和审批程序。处置权限参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中重大支出审批权限执行,重大资产处置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处置程序
1. 申请: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说明理由。
2. 鉴定与评估:秘书处组织技术鉴定或委托评估,确认处置必要性及方式。
3. 审批:按权限报批。
4. 处理:出售、转让应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力求回收资产最大残值。报废资产应统一处理。
5. 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凭核准的处置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销资产台账。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清查
秘书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核对账、卡、物是否相符,查明盘盈、盘亏、毁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专项清查
发生机构变动、负责人离任或重大事项时,应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
资产清查结果及年度资产管理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向会长、理事会及监事汇报。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七章 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
1. 对本会名称、标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须制定专门规定,明确权责。
2. 外购或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确认入账。
3. 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止被侵犯或流失。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
1.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章程宗旨,经过充分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决策程序。
2. 建立对外投资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防范投资风险。
3. 投资收益应纳入本会统一核算。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监事、秘书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凡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坏、丢失、浪费或擅自处置的,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